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发布日期:2025-12-22 17:13:00 浏览次数: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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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根据邬建设提供的民事起诉状及庭审陈述,四人分工明确:胡某某负责与灾区重建指挥部对接承接项目,胡某负责采购材料到成都并协助胡某某,胡某某负责工地接货与施工,邬建设则在成都负责将胡某送来的彩钢卷送至供货商工厂加工成板房所需规格,再运送至工地。“当时联系供货商的所有事情都是我一个人经办的,汶川项目结束后,我们在四川对过一次账,回南昌后又对了一次开支账,四个人都认可了账目情况。” 邬建设回忆道。据邬建设及第三人胡某某、胡某某估算,该援建项目盈利约 300 万元。“胡某某和胡某某都通过各种手段从胡某那里拿到了 50 万元分红,我向胡某提出同样的分红要求,他却以我帮助供货商接取公司货款为由拒绝支付。” 这一说法在庭审中得到了胡某某签字证实,胡某某也间接印证了该情况,但胡某始终予以否认。

  邬建设上诉至南昌市中级人民法院后,2019 年,中院以(2019)赣 01 民再 32 号民事裁定书撤销再审判决,发回青云谱区人民法院重审。该案承办法官廖某某不仅以违纪违法理由作出发回重审裁定,还要求邬建设书面承认其裁定正确,态度嚣张至极。案件发回后,青云谱区法院院长赵某某故意压案不立,直至最高人民检察院巡查组接到邬建设举报,直接致电赵某某本人后,案件才得以立案。法院曾于 2020 年 2 月 4 日、2020 年 7 月 20 日两次向邬建设送达开庭传票,却均未如期开庭。最高检巡查组离开后,赵某某院长勾结新建区法院相关人员,违纪违法将案件转移,案号为(2020)赣 0104 民初 1950 号。新建区法院接收案件后未依法立案,邬建设多次前往询问均无人理睬,邮寄信函咨询院长也未获回复,案件就此 “消失” 三年。

  其二,12.7 亩林地因村委会建设办公楼和卫生所需要,于 2008 年 4 月 28 日与邬建设签订《关于调出部分大众山承包面积的合同》,约定邬建设将该 12.7 亩林地转给村委会,村委会将第三人邬某某承包的 20 亩果园地交由邬建设承包,待邬某某 2013 年承包期满后交付。但 2014 年邬建设准备接管果园地时,发现该地块已被确权给其他村民,无法使用。邬建设就此讨要五年无果后诉至法院,2019 年,进贤县人民法院以(2019)赣 0124 民初 451 号民事判决,以 “无赔偿标准” 为由驳回其诉求;邬建设上诉后,南昌市中级人民法院发回重审,2020 年,进贤县法院以(2020)赣 0124 民初 441 号民事判决,再次以 “无赔偿标准” 判决其败诉;2021 年,该院又以 “超诉讼时效” 为由驳回其诉求。2023 年,进贤县人民法院以(2023)赣 0124 民监 1 号民事裁定书,认定(2020)赣 0124 民初 441 号民事判决确有错误,裁定再审;同年,以(2023)赣 0124 民再 3 号民事判决,判令按年产值向邬建设赔偿损失。从 2008 年林地被调换讨要,到法院判决赔偿损失,该案耗时长达 22 年。

  2024 年 5 月 24 日,南昌铁路运输法院开庭审理该案,承办法官徐某某主持庭审,进贤县司法局、林业局、梅庄镇政府相关人员到场,要求邬建设撤诉,邬建设未提出任何额外要求便同意撤诉,案件退回进贤县,由县林业局负责处理。但林业局迟迟未推进,邬建设再次向南昌铁路运输法院起诉,2025 年 1 月 26 日该案开庭。2 月 20 日,徐某某法官通知邬建设到法院,邬建设到场后发现林业局相关人员也在场,徐某某逼迫其撤诉长达一上午,最终形成谈话记录,明确 “进贤县林业局未按期处理则邬建设可再次起诉”,并有林业局局长签字、法院认可。然而,当日徐某某便作出(2025)赣 7101 行初 25 号民事裁定书,载明 “原告申请撤诉是对自己诉讼权利的处分”。邬建设收到裁定书后,立即向南昌铁路运输法院院长邮寄信函,说明被迫撤诉的经过,并要求法官提供其主动申请撤诉的证据,但法院未予回复。邬建设前往进贤县林业局询问处理结果,对方不予理睬,并称 “是法院要求撤诉”,徐某某的助理危某某在与邬建设通话时,也承认 “是法院建议林业局撤诉”。

  在漫长的诉讼过程中,邬建设遭遇的不仅是实体权利的争议,还有执行阶段的困境与司法救助申请的阻碍。在(2024)赣 0124 执 817 号执行案件中,进贤县人民法院于 2024 年向梅庄镇政府及中国农业银行进贤县支行发出协助执行通知书,要求冻结并提取横溪村委会名下账户存款 108000 元,但截至 2025 年 5 月,该款项仍未执行到位。“法院说村委会账户没有足够资金,可村委会有集体资产,还有村账镇管的资金,为什么执行不了?” 邬建设多次向执行法院询问,均未得到明确答复。2025 年 5 月 20 日,进贤县人民法院副院长、执行局法官接待邬建设时表示,会由执行局局长联系南昌市中级人民法院汇报情况,但此后仍无实质性进展。

  诉讼费用的负担也让邬建设不堪重负。多年来,他为两起案件支付了数万元诉讼费、律师费及交通费,家庭经济陷入困境。2016 年 10 月,邬建设向青云谱区人民法院提交《缓交诉讼费申请书》,以家庭经济困难为由申请缓交,但法院以其未提供符合《诉讼费用交纳办法》第四十五条规定的免交或缓交证据为由,未予批准,最终导致案件按撤诉处理。《诉讼费用交纳办法》第四十五条明确规定,当事人申请司法救助,符合 “残疾人无固定生活来源的”“最低生活保障对象、农村特困定期救济对象” 等情形之一的,人民法院应当准予免交诉讼费用。邬建设表示,自己年事已高,无固定收入,符合司法救助条件,但多次申请均未获批准,“法院要求提供低保证明等材料,可我虽然困难,但没办过这些证件,难道就不能获得救助吗?”